廉洁文化微课堂|《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解读(一)

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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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解读(一)


2024年4月26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首部针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填补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系统性规范的空白。《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7章52条。



一、总体思路


《条例》制定坚持以下总体思路:


①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完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


②是坚持依法处分原则,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相关法律、国家规定,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及处分的适用,对处分的程序、申诉等作出具体规定;


③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明确底线红线,推进标本兼治、系统治理。








二、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



《条例》明确了适用对象的范围,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

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简称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和本条例的规定。




三、明确处分工作的原则


根据《条例》3条、第4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


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此外,《条例》第6条强调了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四、规范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




01
处分的种类及影响期

《条例》规定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相应的期间,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保持衔接一致,包括以下六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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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处分的

违法行为之处理

《条例》第9条明确了发生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同时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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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单位违法及共同违法的处理

根据《条例》第10条,发生国有企业单位违法以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情形时,按以下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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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根据《条例》第11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指在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内给予较轻的处分)或减轻(指在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给予处分: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行为


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


检举他人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


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减轻情节

此外,《条例》第12条还对其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可以减轻、免予或不予处分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具体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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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根据《条例》第13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指在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内给予较重的处分)给予处分:

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处分


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


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包庇同案人员


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


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五、对处分程序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第四章对处分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①是明确处分的程序性要求,包括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


②是对处分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严格规范、限制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保障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权。承办部门可以通过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开展调查。


是对任免机关、单位在调查过程中商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提供支持等作出规定。


④是对处分决定书的制作、送达,案件调查的回避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


⑤是对处分期满后处分的解除,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作出明确规定。




六、对处分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第五章“复核、申诉”规定,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




七、如何在严格约束的同时保护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条例》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精神,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


①是在处分原则方面,规定给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②是在处分适用方面,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规定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


③是在处分程序方面,规定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④是在平衡处分与营造干事氛围方面,规定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国有企业“靠企吃企”违纪违法

典型案例




01

济南文旅集团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方连庆滥用职权、受贿案。方连庆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企业或个人在项目承揽、资金使用、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1万余元。其中,党的十八大之后收受54万余元。滥用职权,违反国有企业禁止出借资金的管理规定,通过违规决策、隐瞒事实真相、成立混改公司等方式,将文旅集团4880万余元出借给混改公司,实际由某企业使用,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方连庆同时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3年12月,方连庆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02

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汤继沂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贪污、受贿案。汤继沂利用职务便利及形成的影响,为相关工程方在承揽工程、工程回款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索要他人财物1905万余元,孳息50万元。长期在自己管辖的领域进行经营活动,以其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注册多家公司,并通过“影子公司”或借用他人公司资质,违规承揽济南城建集团或其关联公司工程项目,实际获利5388万余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安排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进入其实际掌控的民营公司工作,由济南城建集团承担工资、缴纳社保等相关费用174万余元。汤继沂同时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2021年12月,汤继沂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六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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